2021-11-23 16:20 湖北公务员考试 https://hb.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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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_2022国家公务员考试打印准考证入口
2022国家公务员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已开始,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21年11月22日0:00至11月28日12:00,届时准考证开放打印后,湖北华图将同步国家公务员局开通2022国家公务员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方便广大考生打印准考证。
2022年国家公务员招聘准考证打印方式:
①首先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网微信公众号。
②后台回复“国考”,即可进入准考证入口 ▎ 领取国考免费资料
重要提示:
1.推荐使用360(极速模式)、搜狗(高速模式)、IE(IE9及以上版本)、谷歌浏览器访问系统,建议在1280*1024分辨率下使用。
2.报名确认需上传电子照片,请先下载照片处理工具(点击下载),对照片进行处理、保存,否则无法完成照片上传和后续相关操作。
3.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方可登陆本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确认。
4.报名确认时间:2021年11月01日00:00--11月07日24:00
准考证打印时间:2021年11月22日00:00--11月28日12:00
重要提醒:
报名确认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7日24:00,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者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成功的报考者,请于2021年11月22日0:00至11月28日12:00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打印准考证。如遇问题,请与当地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笔试
1. 内容。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在考试内容上体现分类分级原则。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满分均为100分,详见《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公共科目笔试试卷分为3类,分别适用于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职位、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职位和行政执法类职位。所有报考者均需参加公共科目笔试。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外交部等部门日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德语、朝鲜语(韩语)、葡萄牙语等8个非通用语职位的报考者,还需参加外语水平测试,考试大纲可在考录专题网站和外交部网站查询。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者,还需参加专业科目笔试,考试大纲可在考录专题网站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网站查询。
2. 时间地点。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
2021年11月28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021年11月28日下午 14:00—17:00 申论
8个非通用语职位外语水平测试,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
2021年11月27日下午 14:00—16:00
笔试在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个别较大城市设置考点。报考者应当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参加考试。8个非通用语职位的报考者在网上报名时,务必将考点选择为北京。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者在网上报名时,务必将考点选择为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自治区首府。
3. 成绩查询。笔试阅卷结束后,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各类职位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对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职位、基层职位和特殊专业职位等,将予以适当倾斜。
2022年国家公务考试湖北考区考点地图
备考知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哪些行为能告,哪些行为不能告)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鉴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实在是太多,此处不再一一罗列,考试时候仅仅需要考生记忆哪些行为法院不予受理即可,根据题目问法作出相应选择。
(一)《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考点:
直接问下列哪些属于人民法院可受理的行政案件。考生尤其要重点掌握第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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