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9 15:10 事业单位考试 https://hb.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甲与乙均系再婚,甲与前妻丙育有一子丁由湖北事业单位考试提供同步湖北人事考试。更多关于2021事业单位备考,湖北事业单位试题资料的内容,请关注湖北事业单位考试频道/湖北人事考试!
8.甲与乙均系再婚,甲与前妻丙育有一子丁(15岁,随母生活),乙与前夫育有一女戊(14岁,随父生活),甲死亡,未立遗嘱。下列属于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
A. 乙、丙、丁、戊
B. 乙、丁、戊
C. 乙、丁
D. 乙、戊
8.【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第一顺位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题中,戊随父生活,与甲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因此,戊不能成为甲的继承人,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只能是乙和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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