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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湖北省考行测积累:居住权

2024-02-03 13:30 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国家公务员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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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湖北省考行测积累:居住权

24湖北省考行测积累: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具体说来,居住权有如下特征:1.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2.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3.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者一部分;4.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5.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6.具有无偿性,当事人约定的除外;7.不可转让性,当事人约定的除外。

  总而言之,居住权可以简单理解为,一种不可继承、不能买卖的房屋“使用权”,某种意义上,这种房屋使用权与所有权几乎对等。

  居住权如何设置?

  依遗嘱方式设立或合同方式设立,且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例题:王老汉年过八旬,自知时日无多,担心死后儿子继承房屋所有权后,赶走照料他二十多年的保姆,保姆也年过六旬,无儿无女,无自有房屋。遂立下遗嘱,王老汉死后房屋部分房间保姆可以继续享有居住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王老汉设置居住权并未成立,需要登记

  B.王老汉也可以用合同方式约定居住权,但必须书面形式

  C.保姆取得居住权后,只能用于生活居住

  D.保姆死后,居住权消灭,无需办理注销登记

  【答案】D

  【解析】A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A项正确,本题选非题,A项排除。

  B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B项正确,本题选非题,B项排除。

  C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C项正确,本题选非题,C项排除。

  D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D项错误,本题选非题,D项当选。

      
       原文标题:2024湖北省考行测积累: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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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武汉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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